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大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加快数据的流转速度,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货不对板、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最后,确立数据交易所的平台职能,做好登记、撮合、交易、监管等各项服务。数据交易所不仅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参与大数据交易的资金划转、结算,进行数据商品的交付。对平台上各类交易,数据交易所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在市场主体准入上,数据交易所要对交易主体进行备案,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进行考察;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交易所要对交易的数据和交易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管,确保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不被非法交易和转移。
2.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数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其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交易中心;第一个“3”实际上和各类数据处理中心都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指算力、算法、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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