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学术研究者,并不像未来学家或者政治学家一样喜欢夸夸其谈,他们的研究路径在根本上类似,即以数据求证结论(Feather,1998;Hill,1999)。例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已经开始尝试测量信息社会的发展数值(Duff et al.,1996)。在1975年,日本邮电局(MPT)着手进行了一次人口普查,他们竭力记录信息量(如,电话通讯的数量)和信息传播媒介(如,电讯设备的渗透性)在使用尖端科技时产生的变化。在英国,著名的思想学派设想了一套新熊彼特式(neo-Schumpeterian)理论,研究者将熊彼特理论中有关科技创新会带来“创造性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的部分与康德拉季耶夫(Kondratieff)有关经济发展的“长波理论”(long waves)相结合,他们主张信息和传播科技象征着一个新时代的建立(Free-man,1987)。在这个时代创始之际,人们会感到无所适从,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后,人们会在经济上受益。这一新的“科技经济范式”在 20 世纪初期便创立了一个成熟的“信息时代”(Hall and Preston,1988;Preston,2001)。
按照常理来说,我们得承认上述有关信息社会科技层面的定义入木三分。毕竟,如果我们可以把一系列发明(Landes,1969),如蒸汽机、内燃机、电力和飞机等看作是“工业社会”的核心特征,那我们为什么又不能把信息与传播科技领域内发展的高超技艺作为新型社会来临的证据?正如约翰·奈斯彼特(1984)提出的:“电脑科技对于信息时代的意义,恰如过去机械化对于工业革命一样重要。”(p.28)有鉴于此,我们着眼于科技定义信息社会,又未尝不可呢?
第二章 什么是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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