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息传播技术所推动的信息商品化使我们迈向一个“我们现在视为理所当然的文化活动的社会……在公共图书馆中阅读一本百科全书,卖给朋友一本几何教科书,为兄弟姐妹复制一首歌都将会被置放于一个为了获得回报的微观付费系统中,其间,我们在我们文化的细微处所享有的权利都将面临被施舍的命运”(Boynton,2004)。席勒谴责了这种趋势,他坚持认为信息应该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不应是在市场上被卖来卖去的商品(Rokowski,2005)。
阶级不平等
市场律令在信息领域扮演着中枢角色,这意味着信息和信息技术的创新与使用完全仰赖于购买能力。当然,这并非说信息和信息技术完全被某些人所独占。显然,几乎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接触到某些信息产品和服务,电视、广播和报纸就是明显的例子。实际上,因为市场对消费者开放,从原则上讲,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并无销售限制至少满足拥有足够资金的购买者之需求。但是,事实上市场是一种配置性机制,这意味着其对社会的回应,是按照收入和财富所区隔的等级为标准。换句话说,阶级不平等,或如广义上讲的社会的阶级分化乃是信息时代的中心拉动力。
186
信息社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