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类似的异议是反对社会关系的单向商品化。市场关系对大部分生活领域(从电视服务到儿童照料)的深广侵蚀已是有目共睹,当讨论到音乐和电影生产时,劳伦斯·勒辛格(2002)对“公平使用”协议(“fair use”protocols)(允许对基于文本来源的合理引用,而不侵害版权)的缺失提出了适时的警告。图像和声音因新技术的推进而在评论或是拙劣的模仿作品的生产过程中普遍运用,但同样的数字化过程以及“公平使用”的缺失意味着图像和声音的创造者可以限制其使用一或者以收费的方式制约使用声音的权限。如果不遵守他们坚持的知识产权(能够想象为对莎士比亚或者罗伯特·弗罗斯特[Robert Frost]诗句的每一次引用收费吗?),便会承担触犯“数字盗版”(digital piracy)的风险。
但也存在着非商品化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些趋势更加具有可见性。我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博客、聊天室、电子社区以及网页(大部分网页都是非商业性的),还可以免费下载资料(绝大部分是音乐下载,但也可以下载一些不受版权限制的文学作品和诗歌),所有这些都是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例子。信息的非商品化可能仅仅昙花一现,商业化可能很快席卷、侵蚀所有网络空间,但现在信息领域非商品化的事实至少是对那些认为信息事务领域市场大行其道的马克思主义论断的部分否决。
需要指出关于信息不平等的议题,那些激进派的批评虽然有助于集中讨论获取信息资源方面的阶级差异,但它只是一种关于社会分层制度的粗糙观念,其仅就“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的区分回避了问题的精深研究,并没有考虑到一个阶级分化社会中不同社会地位的复杂性。简言之,这个模型缺乏充分的社会学的练达和深邃的分析来考量如性别和种族等权力关系范畴的差异;而且,信息鸿沟的讨论根本就没有提到非体力劳动者群体的迅猛增加及其在社会阶级层级中所占据的地位。同理,席勒关于企业是“信息革命”的核心既得利益者的论述,从阶级体系看,其意义显然深远,但此论也未必全然不可挑剔,因为机构的财富不能等同于个人财富。也就是说,作为人的“信息富人”与企业资本不可相提并论,任何信息不平等的分析都必须考察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否则难以被认同。此外,席勒未充分铺陈讨论阶级观点,也就没有阐释透彻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相对立)的影响,而在信息/知识领域中,文化资本如高等教育、享用图书馆以及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mand)的影响可能具决定性作用(例如,比较一下那些富裕但却没受过多少教育的人,与那些并非富裕却非常有文化的人的不同)。在此,笔者并不认为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水火不容,但本文想强调一种对分层的更加精深的阐释需求,以对信息资源的不同获取和使用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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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