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本体论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对逻辑与本体之间关系的解释就颇具争议性。一些哲学家认为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本体与逻辑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对他而言,本体论是范畴理论,逻辑则表示推理规则:“本体论的主要方法是范畴分析的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取决于分析是否指向现实的结构(就亚里士多德而言),或者指向思想与理性的结构,例如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11]根据一些哲学家的说法,亚里士多德想要通过考虑逻各斯与自然的问题来发展存在理论,也就是说,既考虑逻辑也考虑本体。[12]在这两种情况下,推断本体实际上蕴含着逻辑是自然而然的;例如,区分男性与女性已经暗示了逻辑否定,这是本体思想中不可缺少的推理元素。斯多葛学派拒绝了逻辑与本体分享共同基础的观点,因为逻辑包括了论证规则,而本体则与范畴以及存在物本身有关。斯多葛逻辑学家也在两者之间作了区分,称本体为“第一意念”(意味直接从物理现实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并称逻辑为“第二意念”,因为它们是“完全从第一意图的原材料’内容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以及诸如个人、命题、普遍、属、种、属性等等的范畴概念,以及所谓的非范畴性概念,如否定”。[13]19世纪以后形式逻辑的出现似乎进一步将它与形而上学分离(虽然形而上学仍然是分析哲学中的核心主题)。[14]然而,当本体与逻辑在计算机上执行时,它们又重新融合,因此胡塞尔在《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中将形式逻辑与形式本体论结合的计划也为我们的探索做好了准备。
第五章 逻辑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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