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中的客体与概念
弗雷格的逻辑哲学并不像人们如今面对的符号系统那样抽象。弗雷格赋予概念以很高的地位,对他而言这是一种“在逻辑上不能摈弃的原始物”。没有概念,就没有类与集合。所以,当对象在集合中时,它已经归入概念之下。弗雷格在他的概念文字中区分了对象表达与概念表达:概念表达在“其出现的句子中扮演着谓述角色”,而对象表达代表“被认为从属于其所出现的句子中的概念”;[27]例如,“—是马”表示一个概念,而“黑神驹是马”①是属于此概念的对象的简单谓述:
我们只能通过给予对象为了属于这个类而必须拥有的属性来确定类。但是这些属性是概念的标记(Merkmale)。我们定义概念,并且从它到类。[28]
第五章 逻辑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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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版于1877年的英国畅销小说,《黑神驹》(BlackBeauty)使主人公黑神驹成为一匹家喻户晓的马,故作者以此举例。—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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