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意识到弗雷格的对象与意义之间的区别,但他决定忽视它。他拒绝接受弗雷格的批判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弗雷格无法认识到客观性不是在外的客体,而是与客体相关的意义结构。因此,客观性不仅仅是作为物的客体,而是客体通过我的身体(Leib)以及现象学反思与生活世界的关系。[63]因此,我们需要另一个客观性的理念,即一种本质的却又是主观的客观性: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表征,但我们有正常的把握说每个在场的人都会经历相同的事情,并且在他的经验可能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类似的属性了解同样的事情。[64]
这是否是一种朴素的态度?对于许多逻辑学家而言,后期的胡塞尔逻辑理论误入歧途。譬如,在上述引文中,“正常的把握/正常的确定性”(normalcertainty)这个短语在形式逻辑中没有任何有效性。要么确定,要么不确定,但不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确定”。但胡塞尔还将绝对客观性置于主体生活世界内的观念性之中。这一观念性应该旨在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主体,“从正常的欧洲人,正常的印度教徒、中国人等一致赞同之物开始,尽管存在一切相对性”。[65]胡塞尔既没有在客体中也没有在个体沉思中发现观念性,但却在人际沟通中做到这一点。沟通或主体间理解通过充当先验演绎的指示器或计时器而构成客观性:
理念化的思维克服作为世界知识的经验世界的无限性,世界知识通过思想理想地获得,通过延续与外部经验的无限完善,基于丰富经验可想象的“一再”重生的知识,令人信服地获得。[66]
如果这种理念化不是通过交流与一致而内化的话,那又是什么呢?
论数码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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