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马里兰州法律评论》的一项研究考察了法律体系所牵涉的每一个人的隐私利益和权利跟提供更便利的法庭记录给公众调阅这一社会利益如何达成平衡的问题。实际上,技术对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有极大的帮助,但前提是信息系统的设计师愿意根据各方人等所获权限,给每一方开放选择性访问权。因此,数据可能仍能在线访问,但不是所有人都看到一切,而是每个人都能看到一部分内容。因此,作者写道,“默许从公众可查阅的记录中编辑所有非当事人名字(包括陪审团成员、证人以及那些无意中牵涉到案子里的那些人)的政策,过去在实践中一直不可能做到,而现在有了合适的技术工具,就成为相当平常的一件事了。”当然,这对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对这个世界上的《赫芬顿邮报》和Google们(更别说“网络”的福祉了)未必是件好事,但是干嘛要用它们自个儿的幸福来决定公共政策的路线方向呢?或者说,就为了不破坏网络的开放性,我们就非得选择实际上会带来更低整体开放性的纯法律解决方案吗(就好比本来会在网上公开的文件,突然又仅限于在实体法庭档案里查阅了)?干嘛要让一些含糊不清、捍卫互联网价值的辩护词来分散我们的注意力,让我们无法专注于平衡真正重要的价值呢?(“平衡”在这里是个不错的词,我们不可能拥有所有的价值。)如果我们只是一点点地尝试,“网络”真的会受到伤害吗?
开放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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