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当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于2019年3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之时,委员会几乎马上便同意将其纳人最新一期《在人本人工智能上建立信任》的文件当中,该文件每两年发行一次(EuropeanCommissionN,2019)。这表明了该委员会对于指南当中七条伦理要求的认可,并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在研发、部署或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时予以践行。
在2019年底,随着欧盟委员会新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Ursula vonderLeyen)的承诺,欧洲人工智能方法的探讨被推向了高潮。他做出如下承诺:“在我上任的前100天之内,我将提出有关人工智能对于人类与伦理影响的欧洲协调方法的立法”(vonderLeyen,2019)。在2021年初,世界第一个针对人工智能的监管提案发布。其中强调了“欧洲价值”、人工智能特有的基本权利与安全风险以及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的伦理指南当中的关键要求,反映了“一种普适性方法,其中大量的伦理规范准则由欧洲内外的公私组织共同制定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应该遵循某些基本的价值导向原则”(European Commission O,2021:8)。
人工智能数据中的欧洲文化利益
我们可以将技术变革视为权力机制运作的结果、它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协商,也是权力与人类利益的竞争。休斯(1983,1987)认为,正是主导文化决定着技术动量的发展方向,这就意味着相互竞争的文化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并入最为强大的文化、要么消失灭亡(Hughes、1983)。
我们已经了解到,在21世纪10年代,欧洲人工智能议程通过强调“伦理技术”和“可信人工智能”.形成了欧洲在全球范围内一种独特的文化定位。此外,我们还可以将这一人工智能议程看作是一种塑造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动量的政治利益。这里,让我们将这种文化利益视为构成欧洲“数据文化”的“数据利益”之一,并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在《经过设计的文化》(Hasselbalch,2020)一文当中,我提出了四种文化组件(此处根据原文改编和修订):
第4章数据利益与数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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