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工智能议程的第二种文化组件涉及针对“欧洲人工智能”的基本文化价值与伦理的构建与协商。同样,这主要也是参照了现行欧洲法律框架而得以形成,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基本权利宪章》。然而,随着人工智能等数据密集型技术的诞生,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文化意义协商过程已经开始被用于发现并解决现有法律框架似乎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因此,欧洲人工智能议程将“人本方法”作为基本的价值导向框架,并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任何其他利益。同时,该议程还探讨了一种特别的数据治理方法、强调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当中对个人赋权。例如,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的伦理指南构建了一个明确的数据管理框架,其中的七项要求之一就是“隐私与数据治理”、特别强调嵌入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设计过程当中的人本价值。这里。“人类能动性”这一概念与个人知识和提供给个人用于制定决策并挑战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密切相关(HLEG B.2019:16)。在该议程当中,“人本方法”首次被作为一个重要框架用于解决嵌入人工智能创新之中的不同利益与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用于解决伦理驱动型创新方法与数据驱动型创新方法之间的冲突,或用于解决机器自动化劳动与人类劳动力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这一理念,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人本主义”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些冲突,具体包括:发展保护个人数据的机制,并使个人能够控制其数据并通过其数据获得权力(解决公民数据授权与国家/企业数据权力之间的冲突):将伦理技术作为竞争优势(解决伦理驱动型数据驱动型创新之间的冲突);将人机协同/人工控制型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用于工作场所、提升劳动力的人工智能技能(解决自动化与人工替代之间的冲突);增加对“企业对企业”(B2B)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当中非个人数据使用的关注,减少对“企业对个人”(B2C)的解决方案之中个人数据的关注(解决使用个人数据的风险与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密集性之间的冲突)。
第4章数据利益与数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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