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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4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56 ·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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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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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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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工智能议程的第三种文化组件涉及针对欧洲“技术文化”的阐释。特别是对“政治”与“价值”以及现有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当中权力不对称性的挑战。因此,被称为“伦理技术”的技能、教育、方法与实践是欧洲人工智能议程讨论的核心问题。正是在这一讨论当中,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动量中欧洲定位的欧洲“伦理设计”开始问世。欧洲对于特定人工智能“伦理”“技术文化”的战略投资同样也是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政策与投资建议的关注焦点。他们认为,欧洲需要培养“理解力”与“创造力”,并通过“提升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知识与认识”来广泛“赋予人类权力”(HLEG B,2019:9-10)。

欧洲人工智能议程的第四种文化组件涉及对文化数据空间(一个欧洲人工智能数据基础设施)的描述。在21世纪之初、“数字文化”在跨辖区数字数据流的基础上产生。全球数据基础设施“架构”的出现成就了一种跨辖区空间,同时对欧洲数据保护(隐私价值)和法律框架构成了挑战。例如,在很早以前,欧洲人权法院(ECHR)有时不得不考虑数字技术的进步对其涉及隐私权案件中管辖权的地域定义方面所带来的挑战,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人工智能最初是在辖区内部以及跨辖区的全球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基础之上顺势而起。监控丑闻、虚假新闻与选民操纵等各种形式的嵌人式数据不对称性披露引发了欧洲对他国“数据文化”与自身数据架构的严密关切。因此,以基于价值的数据方法为参照,欧洲人上智能议程提出了一种替代性欧洲人工智能数据共享基础设施,但它被限制在欧洲数字辖区与地理区域空间之内。在人工智能的政策与投资建议当中,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将这一数据基础设施描述为“由人工智能技术支持的社会基本构件”。此外,这些数据基础设施也被描述为欧洲人工智能关键公共基础设施的根基,因此应该“把欧洲数据分享基础设施视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换言之,这一欧洲数字空间建构同样需要融入一套特别的价值体系,并在设计之时“有意对隐私性、包容性以及可访问性予以适当考虑”(HLEGB、2019:28)。这也正是数据中文化利益的立足点。价值驱动型方法被视为是一种将欧洲价值融入技术研发中的文化努力,用于对抗普遍存在于技术基础设施当中的“非欧洲”威胁:“对非欧洲供应商的数字依赖以及缺乏基于欧洲规范和价值的高性能云基础设施不仅可能会在宏观经济与安全政策方面给欧洲带来风险,同时也会将数据库和IP地址置于危险境地·其至会阻碍欧洲互联网设备(物联网,1oT)的硬件与计算机基础设施的创新以及商业发展”(HLEGB、2019:3)。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①关键法案参考分析见https://wordpress. com/2010/05/privacy-and-jurisdiction in-thenetwork-societ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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