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提出了一个法律框架,该框架已被纳人处理个人身份信息的IT设计标准当中。例如,2019年发布的IS()/IEC27701就是参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为创建、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隐私相关型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而制定的专项要求。尽管《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核心目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应该为人类服务”(《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p.2).与它所取代的1995年发布的数据保护指令没有太大差别.然而,实际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加强调实际技术设计过程与实践的质量·以便确保个人的数据保护与权利。
例如,与“默认数据保护设计”相关的新规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第25款)要求设计师从一开始就要考虑隐私与数据保护,并专门将其设计到IT系统之中,而不是充当马后炮。这就意味着我们之前所说的“大数据思维”(Mayer-SchönbergerandCukier,2013)受到了挑战.因为数据设计师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将数据最小化作为数据技术设计的一个核心质量要求。其他技术设计要求包括:置名化处理个人数据、在个人数据功能处理方面创建具有更高内置透明度的IT设计、授权个人监控数据处理过程。
标准是集中控制与维护的对象。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它们并非总是被严格遵照执行:常被实践者理解、解读与改造;也在制度、社会文化当中予以协商:其至接受偏差(Bowkerand Star。2000:13-15)。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没有提供明确的技术规范。它不是一个技术标准,而只是为技术和组织措施提供了一个法律合规框架,并具有双重目的…一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同时确保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2016/679)。然而·在实际技术实施过程当中·数据设计师可能会偏向于其中的某个法律目标。可以想象,对于有着“大数据思维”的数据设计师而言,他们努力履行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只是因为这是法律要求,而并非将其视为技术设计本身的质量标准。相反,对于另一种数据设计师而言,数据最小化与个人隐私可能就是他们本身的质量设计目标。
第4章数据利益与数据文化
①具体描述见国际标准化组织网站“第35条信息技术”:htps://www.iso.org/ics/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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