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欧洲各国都在开发接触-追踪应用程序之时,关于隐私数据集中抑或分散管理选择的辩论愈演愈烈。然而,这些讨论似乎仅限于隐私层面。实际上,谷歌公司与苹果公司的BDSTIs力量在其阻止欧盟成员国开发多个接触-追踪应用程序时得到了进一步巩固(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20)。与此同时,欧洲迎来了相关技术的井喷式增长。这些技术在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时,将安全与公共卫生置于首位。相关技术包括无人机监控、位置跟踪、生物识别手环、面部识别与人群行为分析(Craglia et al.、2020)。我们甚至可以说,面对新冠疫情危机,过去十多年在欧洲已经日臻成熟的关于大数据时代的讨论之中。只有一些与权力分配相关的“数据伦理”议题得到了持续关注,而其他议题则被暂时搁置(Martens,2020;VesnicAlujevic and Pignatelli.2020).
在2020年,当新冠疫情席卷欧洲之时,数据伦理的权力发生了哪些变化?一些核心议题怎么会被无情抛弃,而只留下这些呢?作为本书的最后一个部分、我们对人类权力与数据伦理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个权力的数据伦理生成框架。这里·我提出的主张是:不能对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置若罔闻,更不可以贪图功利之用。相反,我们可以制定数据伦理指南、原则与策略、甚至可以对人工智能能动者进行编程使其依据道德规则行事。然而,为了在真正意义上确保权力以人为本地得以分配,数据伦理必须超越道德义务范畴、跳出编程规则集合的藩篱·它就必须其备人本属性。换言之,数据伦理必须采取文化形式,成为一种文化过程,最终成为一种具身体验活动。借此,权力的数据伦理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文化条件与权力结构,而不仅是技术设计的价值属性。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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