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必须概述一下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几个基本前提。其中一些源自本书前两部分的结论——这两部分分别探讨了BDSTIs与AISTIs的权力问题。我认为它们本质上代表了特定类型的伦理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数据伦理学作为应对这些特定挑战的举措。在我看来,人类能动性与经验存在于BDSTIs与AISTIs的当代权力结构当中。同时,我还探讨了文化权力的复合体如何在BDSTIs之中得以固定下来,并在AISTIs当中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此一来,道德能动性日益成为AISTIs能动性的一个属性,并且位于人类能动性之外。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缺位。实际上,我们设计着技术,使用着技术并且阐释着技术,同时按照我们自己的构想与利益塑造着技术,只是我们伦理评价的能动性与能动性本身越来越外显化而已。
这种外在表现是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焦点,因为只有人类才拥有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所需求的那种批判伦理能动性。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是对“封闭性”排他社会的反抗,它希望构建一个包容性“开放社会”,其基础是没有特定利益取向的无疆大爱(Bergson,1932/1977;Lefebvre,2013)与文化多元性,同时将文化作为一种整体生活方式看待(Williams,1958/1993)。因此,我前面提到的“关键文化时刻”与“协商空间”在挑战数据系统中固有主导文化之时就显得至关重要。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将BDSTIs与AISTIs中人类能动性与经验的权力结构视为核心研究问题。然而,对于这些的描述并没能回答本书这部分的关键问题:什么是数据伦理学?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提出了两个典型细化的问题: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为什么重要?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如何塑造“美好社会”?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会构成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生成框架,具体如图5-1所示。我将在图中简要概述这些问题的答案,然后在本章的其余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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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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