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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6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1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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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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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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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需要数据伦理学?

首先,我想了解为什么我们需要一种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哪个本体使得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成为一种必然?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前提是什么,相应地,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什么构成了“美好社会”与“存在”?这些问题将我们引向了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第一个生成要素——本体。我将参照哲学家亨利·伯格森提出并被哲学家吉尔·德勒兹(Gilles Deleuze)进一步发展的“过程本体”这一概念来予以描述。

本体:数据伦理学是一种人存于世的方式。它是一种过程与运动的本体。在这里,生命只有在代表意义制造系统中时才具有稳定性(Bergson,1903/1999)。能动者在世界上以不同的能力行事。人类是一种能动者·而技术(如人工智能)则是另一种。两者都具有能动性,但又不完全一样,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Searle,1980, 1997;Smith,2019;Amoore,2020;Pasquale,2020)。因此,在社会技术环境之中,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伦理潜质:人工智能能动者的确可以说是具有理性智力。它能以道德能动性行事(如第4章所示),但不具备人类的“动态思考”能力(Bergson,1907/2001:318);它没有“语义”(Searle,1980,1997)、“质疑”(Amoore,2020)以及“判断”(Smith,2019),甚至也没有“专业知识”(Pasquale,2020),因此它本身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伦理能动者。即便是作为人类伦理能动性的道德能动者行事,人工智能能动者也离不开人类赋权,这一过程是通过确保设计与采用过程之中的“关键文化时刻”来得以实现。这种人类赋权在本质上就是我所认为的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人本方法。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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