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如何塑造一个“美好社会”(开放社会)?
我们需要对当下这个时代的伦理问题有所了解。在BDSTIs与AISTIs之中,权力、文化与道德能动性得以实践与固化;间时,我们存在的本质在连续的过程当中(以及相应的开放社会之内)不断进化与重塑,被固化下来。大数据社会的核心伦理问题是第二个生成要素的先决条件——行动导向法,这将为实现一个开放社会所必需的批判性人类伦理能动性创造条件。
实践:数据伦理学是批判性应用伦理学的一种形式,主要探究大数据社会的社会技术系统之中的权力条件,以便积极地创造并确保(“数据伦理学治理”)“协商空间”与“关键文化时刻”的可能性。协商空间是在社会当中开辟出来的具有物质存在的空间,在这些空间当中,价值与利益被暴露出来供于协商。该空间的核心目标就是批判与协商。当“系统”[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技术的或文化的]之间发生冲突或争议之时,协商空间就成为可能。例如,在政策层面,协商空间是为了协商价值与构建共享伦理框架而制定的包容性倡议。然而,它们只有在特定条件之下关键价值谈判成为可能时才有可行性(Hughes,1983,1987;Moor,1985)。关键文化时刻具有特定的人类特征。只有当人类记忆与直觉得到充分重视并且获得一定的时空范畴进行调整之时才可能发生。比如,在人工智能设计与采用方面,关键文化时刻是由人类干预水平与类型以及在技术设计与人工智能系统采用过程当中对于人类环境的优先考虑共同构成的。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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