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6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3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169
PDF 物理页
183(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UUID
1794a2f7-7f5b-4e9a-ab89-fc95e5b474ed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8d75d328ef7dde4305955a81a487920426f2c0da092f2b9341e3dfff494198e2

1)我们为什么需要数据伦理学?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时,我实际上也是在对于社会技术数据基础设施当中人类与非人类能动者的伦理能力以及它们各自地位与关系进行阐述。我们怎么看待人类及其环境、技术与工艺?技术与人类、人类能动性与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中技术的能动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我所说的“人本方法”当中都可以找到,它建立在亨利·伯格森关于人类与自我能力以及在世界当中位置的一些基础思想之上。因此、我想在本章的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其对社会、道德与人类的-些关键批判与看法。基于伯格森的这些主要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想法:尽管“人本方法”确实承认人类是物理世界中的一个自然存在,但它并不认可人类与非人类能动者具有相同伦理能力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同伦理责任。我们可以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的背景之下思考这个问题,将人类描述为与其他在信息环境中行事的非人类信息能动者(作为物质信息世界的信息处理组件)等同的信息“生物体”与“对象”(Wiener,2013/1948:Floridi。1999,2013;Bynum,2010)。虽然这种描述确实为人类及其环境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去人类中心化的视角,但它同时也挑战了人类的伦理能动性。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用伯格森的观点,人类的生存与存在将不能被简化为一个被表征的稳定现实,它是超越信息接收、处理与反馈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看,数据伦理学中的人本方法也可以被认为是比单独的数据行动更重要的东西。它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对开放社会的惊鸿一瞥,并且只有人类才能掌握,因此也是一种责任。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