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方法
在关于科学、社会与我们的技术制品世界的理论当中,对于人类(人本主义)的强调并不鲜见。同样,这在最近针对大数据社会的具体伦理影响的分析当中也很寻常。具体来说,“人类中心”或“人本主义”方法在21世纪之初关于信息社会的政策话语以及20世纪10年代关于人工智能与数据的政策话语当中获得复兴。于1999年实行的欧洲委员会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奥维耶多公约)所制定的方法同样是基于“人类优先”原则。合约规定:“人类的利益与福祉应优先于社会或科学的单向利益”(欧洲委员会,1997,第2款)。
因此,在2021年本书定稿之时,“人本主义”方法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公共话语中也是一个常见的术语。然而,在政策话语当中,除了强调社会人与自然人的特殊作用与地位之外,上述方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人本主义”方法具有多种含义,而且实际上在政策话语之中它也确实被这样使用。其中一些含义甚至可以说在伦理上存有瑕疵,哲学家马克·考科尔伯格(MarkCoeckelbergh)同样也指出:“从关于环境与其他生物的哲学讨论来看,人本方法’即使不是有问题,至少也是模梭两可”(Cocckelbergh。2020:184)。
因此,在这里我想从人性视角出发,提供一个我对人本方法的解释。不过,这种方法不是只优先考虑人类自身的福祉,而是强调人类作为一种伦理存在的作用,不仅对人类本身负有伦理责任,而且对广义生命与一切存在都负有相应的伦理责任(我将参照亨利·伯格森的“人本道德”这一概念在后文对于这一论断进行阐释,1932/1977)。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人本方法概念基础,尤其为欧洲人工智能议程以及政府、公民社会与技术界在回应人工智能创新与采用的伦理基础时所倡导。下面,让我们一起针对这一点进行深人探讨。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①例如,这些是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以及经合组织的人工智能根架中关于“人本原则的摘录:hutps global-ai-principles-framework-compar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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