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关于大数据社会人本方法的诸多提议主要集中在人类对于法律、社会、个人与技术过程的干预与能动性的价值和提升上。然而,对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进行全新的思考。在本书的第一部分(第1章与第2章),我将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定位在信息社会最新的数据(再)演变背景之下,即大数据社会的演变。大数据社会的一个普遍特征是为了量化世界(Mayer-Schönberger and Cukier,2013:79),所有事物都被转变为数据格式(数据化)。而且我认为,大数据社会的社会技术基础设施BDSTIs与AISTIs并非任意演化的结果,而是可以被视为不同文化与利益之间的社会协商表达,其核心就是人的地位与能力以及数据技术在社会当中作用的世界观与本体论。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来看,我们甚至可以将大数据社会的社会技术基础设施看作是现代性科学实践的主流意识形态具化形式,其能够掌控自然与生物(Harvey,1990;Jameson,1991;Bauman,1995;Edwards,2002;Bauman and Lyon,2013)。因此,大数据社会的关键基础设施可以被看作是保罗·爱德华兹所说的具有控制力与秩序性“人类现实”(Edwards,2002:191)当中的现代性:“生活在现代社会多重交错的基础设施之中,就是要了解自己在巨大系统当中的位置,这些系统既使我们能够生存,又使我们受到限制”(Edwards,2002:191)。
人本方法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伦理问题。吉勒斯·德勒兹(Gilles Deleuze)曾对过度编码的“控制社会”(Deleuze,1992)给出了经典论述一—该社会将人(“个体”)简化为一个标记自身权利与地位的编码(Deleuze,1992:5)。换言之,人本方法也表达了后现代主义运动对当代技术基础设施当中控制实践的限制所引发的人类价值降低的担忧(Frohmann,2007:63)。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见,这也是监视研究领域(Lyon,1994,2001,2010,2014,2018)以及《反超人类宣言》(Spiekermanetal.,2017)提出的核心批判观点。它们直接反对将人类仅视为与其他信息对象(非人类主体)毫无差别的信息对象。同样,这也是施皮克曼(Spiekerman)等人与其他学者共同描述的“通过计算来控制的愿望表达”(Spiekerman et al.,2017:2)。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也可以把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人本方法视为针对技术进步力量以及我们建立与想象出来的社会技术系统的批判性反思。
二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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