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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8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0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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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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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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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本道德就是我所认为的“伦理行为”,也就是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能动性。它以一种十分微妙的方式得以表达出来,而且不断地在动态复杂环境中进行协商与竞争。它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与实践风格之中,体现在不同技术风格(Hughes,1983)与不同治理风格的细微差别之中。相反,社会道德没有任何风格可言:它不具有可商讨性。而是被铭刻在规则与机器之内。

基于上述缘由,在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中的“伦理”可以通过文化与生活方式的转变来实现(Bergson,1932/1977;Lefebvre,2013)。如果希望我们的人权以多元性而非顺从性的方式在社会技术系统中得以实现,文化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就显得至关重要(Lefebvre,2013)。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当中压根不需要成文的法律或共享的通用框架,而是说基于成文的法律或共享的通用框架来解决伦理问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据伦理。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所要做的是确保批判声音的存在以及协商与反思的落实,进而达成妥协,尽管妥协本身也会带来全新的伦理问题。这样看来,数据伦理学从来都没有起点抑或终点,而是随着目标的动态变化而不断前进。

爱与开放社会

现在,我们需要回到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第一个生成问题:数据伦理学为什么重要?人性化的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使得开放社会成为可能。伯格森(1932/1977)描述了两种类型的社会:开放社会与封闭社会。开放社会同样也是一种开放的普遍“爱”,这种爱没有私利,而是普遍地指向全人类(Bergson,1932/1977)。换言之,开放社会的特点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普遍而独立的爱。它没有特定的对象(或利益)。在分析伯格森对人权的目的与功能的描述之时,政治与哲学教授亚历山大·列斐伏尔(AlexandreLelebvre)认为这是一种关心自我并联系自我与他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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