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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8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3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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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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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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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大规模监控系统之后,联合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声明:人们在线下世界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必须在线上虚拟世界当中得到保护。这一声明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大数据社会的权力分配与条件不仅对于隐私权等人权的法律实施构成了挑战,而且这些新的权力结构也使得人们质疑隐私权等人权的合理性。换言之,在互联网成为全球社会中心的短短时间之内,隐私作为一种对个人的保护与道德义务,正在逐渐让位于其他利益,这些利益强烈支持搁置个人隐私权。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匿名”与“网络隐私”被描述为互联网赋予的独特体验。个体可以体验不同的“身份”(Turkle.1997)与“性别”(Haraway、1985/2016),并且能够在其保护之下挑战既定的权力形式及其所构成的市场模式(Vinge,1981/2001);另一方面、网络匿名形式的隐私权也与协助并实施黑化行为相关、例如:身份盗窃、网络钓鱼(Donath,1999)、霸凌(Kowalski etal.,2008)、恐怖主义以及非法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Armstrong andForde,2003)等。个人隐私概念甚至一度被认为迁腐不堪以及“不再是社会规范”(Johnson,2010-1-11)。正如法学学者朱莉·E.科恩所言:隐私“为自已挣得了一个坏名声”(Cohen。2013:1904).而且关于隐私的公共话语日渐变成了针对隐私权以及侵犯隐私的商业与国家行为的合法化讨论场域。

此外,作为文化技术动量的个人隐私经验本身也受到了影响。在 2014年、我与韦尔纳·莱特(Verner Leth)、里克·弗朗克·约恩森(Rikke FrankJorgensen)在丹麦青年当中进行了一系列关于他们使用社交媒体的焦点小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这些年轻人在实践之中确实意识到他们需要不同形式的网络身份管理来保护隐私,但他们同时也表现出了一种让步,为了与同龄人一起参与社交生活、他们不得不同意把自我隐私权让渡给那些提供服务的社交媒体公司(Jorgensen et al., 2013; Hasselbalch and Jørgensen, 2015)。事实上·他们已经在个人隐私利益与社交媒体的商业模式提供的便利之间做出了选择、并同意暂时搁置自己的隐私权。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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