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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9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4 ·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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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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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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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从 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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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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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欧洲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律改革的浪潮之中,BDSTIs的隐私影响重新获得了公共政策与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比如,在2020年,隐私影响是欧洲关于接触追踪应用程序研讨之中的一项核心议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网络隐私研讨现在已经成功地变成了一种人本道德或生活方式呢?换言之,它是否成为一种数据伦理文化,并且能够保障它成为欧洲技术研发、实践、采用与体验的一种核心价值呢?或者依旧是我所认为的一种带有特定利益取向的社会道德的应用而已呢?比如,为什么隐私只在关于接触追踪应用程序的辩论之中受到关注。而在其他领域当中却似乎反响平平?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在此敦促我们跳出关于技术隐私的公共研讨的藩篱,关注其背后微妙的权力与利益斗争。在欧洲接触追踪应用程序的案例当中,这些表现为权利主体(欧盟成员国)与其他主体(苹果与谷歌公司)之间的角力。可以说,这些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意转移了人们对其他数据伦理影响的关注,比如接触追踪应用程序以及疫情期间开发的其他数据驱动技术(HasselbalchandTranberg,2020)。换言之,通过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我们可以解决大数据社会中权力的结构性分配问题。同时,我们发现,在欧洲的BDSTIs与AISTls的开发过程当中,人权(如隐私权)实施仍然只是表现为社会中的一项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受利益或主导权力的影响,可能被应用,也可能被搁置。

伯格森甚至怀疑,人权实际上往往是作为一种道德义务或社会道德的形式得以实现的。基于此,我们不禁发问:这是否就是隐私在大数据社会的社会技术现实当中既可以被应用也可以被搁置的原因呢?在我看来,的确如此。尽管在2020年,数据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在战略文件与原则指南当中被反复强调,但它仍然没有成为一种文化或生活方式,也没能成为一种技术风格或实践,而是能够根据不同的权力利益被应用抑或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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