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人格尊严与爱
在国际上·我们的人权体系最初起源于1948年由世界不同地区代表起草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它由各种机制来监督缔约国对其人权义务的遵守情况。此外,《欧洲人权公约》已由欧盟委员会的47个成员国共同签署,并设有一个人权法院。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将欧盟公民的权利写人了欧盟法律,保护欧盟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在执行欧盟法律之时、都有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基本权利得以落地实施。其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在广泛的数据保护监管框架当中予以明确规定。几十年来,人权已经在各个公约与国际协议中得到了标准化确立·并在全世界的法律与实践中得到了制度化保障与实施。那么,我们可能会问:既然我们已经有了如此全面的国际人权体系,为什么还需要人本方法与权力的数据伦理学?
21世纪10年代末期,当“数据伦理”在学术、公共政策与商业话语当中获得普遍关注之时、其在社会当中的治理角色与功能图谱却经常受到严重诟病,有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伦理清洗”(Wagner,2018)——将它看作是一种转移视线的手段,使人们不再关注BDSTls与 AISTIs 对于人类权利的真正影响,使得人们不再关注国家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主动更新保护公民在线权利方面的积极义务)。此外,各种“数据伦理”倡议的结果、成果与要求也往往被认为模棱两可、不切实际。它们会不会淡化现有的人权要求与法律,会不会淡化对义务与机制的更新需求,以此确保其在快速发展的网络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合情合理。比如,许多争议性“数据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倡议确实在这一时期由持有不同利益取向的私人公司、组织与国家提出。尽管如此、我仍然相信:在人权背景下,存在一种方法能够重新调整数据伦理在其中所扮演的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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