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
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提供一种人本方法并不是空中楼阁。首先·它意味着我们希望找到一种事物建构、实践与治理的综观方式,使之造福于伯格森在他20世纪作品中所提倡的博爱,致力于人本道德与人权的落实。这是一种对人类的爱,表面看似抽象,实则具体;看似虚无缥缈,却也触手可及。
伯格森不仅在哲学上致力于人权的实现,更是以非常务实的方式参与了人权实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他与美国威尔逊政府密切合作、创建了联合国的前身、国际维和组织——国际联盟。他甚至被任命为国际知识合作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前身)主席。此外,他的著作对《人权宣言》的起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少,据起草人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本人说确实如此(Curle,2007)。
据此,我认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人本方法与人权息息相关。然而,到目前为止,它似乎与人权在网络领域的实施方式鲜有关联。实际上,人权必须以“同样适用于网络”的方式予以重申(UN,2013)。这也表明:如果仅仅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得以实施,人权系统的“社会道德”可以在变革、商业与国家行为等社会过程当中予以搁置。这里,我们可以联想一下“默认跟踪”商业模式的演变过程,这种模式几十年来从未受到过人权法律监督与问责的影响。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数据伦理最初并不是作为一种文化实践性人本道德以及设计师与企业家的人类责任得以应用,而是演变成了一种“社会道德”,并与法律规定与“检查清单”实践当中商业发展与创新的文化过程剥离开来。
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将政策、商业与公共话语当中的人权与数据伦理讨论重新聚焦于一个共享性参照框架上。这里,我希望把伯格森提出的“博爱”这一概念作为当代数据伦理学甚至是当代人权框架的基础。在传统意义上,“人格尊严”一直是各种人权表达的共同基础。正如《人权宣言》序言中所述:“对人类大家庭之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公平的基础”。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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