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提出了“人类友谊”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普遍伦理基础而不是“文化的完全同质化”(Curle,2007:154)。正如他所言,这既是基于对于卓越标准的追求,又是基于针对实现这一目标的历史沿革与文化限制的理解(Curle,2007:23)。这是一种针对动态变化的环境做出回应的人权:人权是一种建立在人类生活经验上的“意向”(或使用伯格森主义的术语“直觉”)再现过程。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应该仅仅把人权看作是一种制度,而应该将其视为一种接受多元化审视的人类经验。同样,柯尔也指出,伯格森主义的人权方法是将“人权项目视为一种将人性意识恢复到现代性当中的尝试”(Curle,2007:153)。
有了这种融合了数据伦理、人类大爱与人类赋权的社会技术基础设施,现在我们可以开始探讨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第二个生成要素—行动导向型批判框架,该框架能够解决大数据时代的权力条件。如果伦理与道德是我们每个人的风格、文化实践与生活方式,那么何以见得它们能够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发挥作用呢?换言之,除了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强加于人之外,是否存有一种方法可以帮助社会基础设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管理社会呢?
2)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如何助力实现“美好社会”?
如果我在前文中描述的大数据文化、技术与社会之中的权力分配真的同我们的存在方式与“开放社会”(即我刚刚提出的遵循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美好社会”)不相协调,那么如何才能使它们实现和谐统一呢?权力的数据伦理学能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呢?
在我与特兰贝里在 2016年发表的一书当中(HasselbalchandTranberg,2016),我们将数据伦理视为一种活跃的变革型社会运动:
在全球范围之内,我们注意到:数据伦理的范式转向以社会运动、文化转向、技术升级以及法律更新的形式出现、人类也日渐被放在了中心位置。(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16:10)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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