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在21世纪10年代末期,权力的数据伦理在社会当中表现为一项主动议程,聚焦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社会权力关系与利益的转变。
在前面的章节当中,我将这项议程的数据伦理描述为一种人本方法:该方法致力于将大数据社会当中隐含的权力关系及其条件可视化、从而阐明支持人类利益与人类权力的设计、商业、政策、社会与文化过程。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将权力与人类的伦理能动性作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定位锚点。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关注点就是数据系统与数据过程当中人本道德被简化为社会道德的权力条件,正是这种权力条件阻碍了我们建构开放社会(包容无私的大爱)。借此,我们可以将数据伦理看作是一种对数据系统与权力简化特征的抗议、一种针对排他性权力的抵抗。相应地,我们也可以认为,数据伦理主要代表的是社会技术数据基础设施中少数群体、边缘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声音。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关注的是技术、文化与社会在塑造人类能动性与人类经验的社会结构中共同发挥的作用。它使原本不可见的权力机制在质性化的微观、中观与宏观时间维度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之下变得清晰可见。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始终在不同维度之间切换视角、试图同时涵盖部分与整体(微观与宏观)。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形式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是一种活跃型伯格森主义式的人本道德。因此、它也是一种治理方式。这种说法可能被视为自相矛盾,因为我们刚刚了解到:人本道德不能仅仅被应用(也不能被搁置).而是要作为一种具身体验。尽管如此,我希望在此强调一点: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人本道德的推广普及可以在社会技术变革的治理过程当中发挥重要作用。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是一种人本方法,它确保了人类在数据文化当中的伦理能动性与责任感。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请允许我在此重复在本书第一部分中提到的“伦理治理”这一概念。这里,我重点关注的是数据伦理,尤其是人本方法的作用。其中包括:当价值与利益被协商与阐明之际,当协商空间出现之时,人类对于社会技术发展关键时刻的反思。大型社会技术系统在社会当中整合所需技术动量并不只是以一种不可解释的自然意志来对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紧进行任意组合(Hughes。1983,1987),相反,它需要依靠“人类的力量”。因此,这种技术动量可以被转化为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而对构成系统技术架构的各种方向、价值、知识、资源与工具予以指引,并能促进系统治理及其在社会当中的采纳和应用。然而,如何来实现这一点呢?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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