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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9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0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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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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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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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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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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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3章所述、伦理治理兼具多主体性、自反性与开放性(Ho[fman et al.,2017),旨在启动“最高行为标准的过程、程序、文化与价值”(Winfield&Jirotka,2018:2)。基于这一概念,我认为有必要在BDSTIs与AISTIs研发过程当中纳入数据伦理治理,专门用于解决大数据社会当中本然的复杂性,同时确保其中的人类伦理能动性与责任制得以落实。数据伦理治理致力于在大数据社会的条件与质性化现实当中发现非常规性关键问题,并相应地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构建与重述。问题的关键是,数据伦理治理通过探究那些传统问题与解决方案的提出与创建的方式、时间以及原因(就我们习以为常的间题与解决方案而言,谁能从中获利?)对其提出了质疑。比如,数据伦理治理会发出如下质疑:哪种综观性解决方案最符合伦理问题的背景与条件?类似的问题还包括:我们如何确保这样一种数据文化(其中人类作为负有伦理责任的关键能动各地位能够得到承认与保障)?确切地说,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参考指南、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在BDSTIs与AISTIs研发过程治理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而育之,我认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当中存有两种关键行为。它们对于关键数据伦理协商空间的实现至关重要。在这一空间当中,价值与利益得以协商,问题得以识别与构建,文化妥协得以显露、方向也得以重新聚集在以人为本的权力分配之上(见图5-1):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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