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主要关注这些以技术为媒介的时空结构的新型权力条件及其伦理影响。例如,BDSTIs的权力空间组织是由占据主导地位的新型“管理精英”创造而成,并为其所用(Castells,2010)。因此,传统意义上独断专行的国家监控权被商业主体的权力进一步增强,他们将BDSTIs设计用于大数据的收集、跟踪与获取(Hayes,2012;Pasquale, 2015;Powles,2015-2018:Zuboff.2014-9-9,2016-3-5,2019)。其结果就是,国家与商业主体的监控权都被嵌入BDSTIs之中,成为其架构与设计的关键属性(Haggerty andEricson, 2000; Lyon, 2001, 2010, 2014, 2018; Hayes, 2012;Bauman and Lyon. 2013; Galic et al..2017; Clarke, 2018).
在本书第一部分当中、我还把社会技术基础设施(如BDSTIs)看作是各种利益进行不断协商的社会空间(Lefebvre,1974/1992;Harvey,1990)。相应地,伴随着基础设施实践而来的就是不同政治与文化利益的表达。在欧洲,“欧洲基础设施”通常被赋予了对于欧盟项目的美好想象与基本利益,其致力于为相互合作的成员国之间的高效运作创造条件。换言之、工程与设计标准、建设、投资与监管等基础设施实践被定义为一种战略尝试,旨在构建一个能够实现欧洲经济社会联盟和社区的空间。同时,这种政治愿景还体现在欧洲数字一体化市场的理念当中,并在21世纪10年代转化为构建欧洲BISTIs的宏伟蓝图。欧洲 BDSTIs在这里首先被定义为全球竞争性数字市场上的差异化因素。在21世纪10年代末期,欧洲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特别强调发展具有人工智能属性的欧洲BISTIs,即我所说的AISTIs)当中,获得全球大数据经济中有利竞争地位的愿景与维护欧洲人基本权利的愿景同时得以保全。
这样一来,全球BISTls的大型科技商业精英的权力在欧洲日益受到具体基础设施实践的挑战,具体包括:支持欧洲从业者与用户能力发展的投资与政策、科学与研究、技术数据据础设施与数据整合,以及为确保欧洲BDST1s与AISTls 发展的法律框架设计与实施。
第6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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