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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20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0 · 第6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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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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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从 0 开始)
章节
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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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探讨21世纪之初嵌入 BDSTIs与AISTIs 发展之中的各种基础设施实践之时,我们注意到了欧洲文化空间当中概念化的BDSTIs与AISTIs同期实际形式(通常被定义为“陌生”空间)之间的冲突与协商时刻。在本书的第一部分,我认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在类似这样的关键时刻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它们促成了文化妥协或是全球社会技术系统变革与发展所需的技术动量(Hughes,1983,1987)。同样,它们对于创新发展阶段也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构成了社会技术系统的转型,而这种转型恰恰产生于寻求解决系统关键问题的过程当中。因此,数据伦理也可以在机构、公司、政府与政府间组织中找到蛛丝马迹,这些组织或遵循自然状态,或制定倡议和实践(即“谈判空间”),从而致力于塑造合乎法律的价值与伦理反思。

(2)权力与人工智能。

在本书第二部分关于权力与人工智能(第3章和第4章)的讨论当中,我探究了具有人工智能能力的BDSTIs(即AISTIs)的历史脉络及其特殊权力特征。人工智能已经不再基于人类专家知识编码(主要应用于规则性人类物理环境)的专家型系统,当下已然发展成为日益具有自主决策能动性并能基于数字环境当中的大数据而自动学习与进化的系统。

此外,我还探究了人工智能的伦理影响(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21世纪10年代末期演变成为AISTls的伦理影响)以及应对这些特定影响的伦理学范式。我主要针对人类的分布式伦理能动性与人工智能的道德能动性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这种综观视角正在日渐深刻地塑造着我们的伦理经验。这里,我认为人工智能应用伦理研究领域当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采用与社会整合过程之中不同程度的人类干预。同样,这些关切还体现在关于人工智能对人类以及人类可控威胁的伦理之忧,抑或是自主人工智能超越人类缺陷的潜力之忧。然而,我并没有选择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极端路径展开讨论。相反,我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承认人工智能的道德能动者地位并不等于我们必须承认其伦理责任能动者地位。换言之,我们的关注点不应该是机器是否应当或者是否可以具备人类水平的伦理能动性与责任性,而是需要关注我们如何确保人类能够继续以实然的责任感来有效干预人工智能的所作所为。例如,我们可以考虑通过非常具体的方式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创造全新的标准与法律,以便确保AISTIs当中人类的干预与赋权(Pasquale,2015,2018,2020)。同时,我还建议我们应该将赋予人工智能意义的文化系统视为一种不可控制的自主性道德能动者,或者将其看作是人类干预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类数据设计。

米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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