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美国硅谷地区研发出来的一系列大数据社交网络服务。在21世纪的前10年,几乎在立法者注意到之前就已经染指全球了。因此,在21世纪10年代·这些网络服务已经在欧洲民众的社交与私人生活中悄然固化下来[例如:44%的欧洲人在2011年表示他们从未使用过社交网络服务(Eurobarometer76).而在2019年秋季仅有28%持这种观点(Eurobarometer92)]。这些服务代表着两个截然相反的目标,二者之间彼此水火不容:一方面、连接并促进信息交流、人际沟通与社交生活;另一方面,也为公司提供了微观目标客户营销的全新手段。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支持者与新兴隐私保护设计的商业社会运动之间就出现了矛盾以及关键问题的博弈空间(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16)。这一过程带来诸多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出台了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法律改革——于2012年至2016年之间协商并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条款。
总体而言,21世纪10年代中后期被称为“系统混战”期,在这一时段,新旧系统在技术、法律、文化以及社会组件维度上同时存在于一种“辩证性紧张”关系之中(Hughes,1983:79)。BDSTls与AISTIs的“反向凸角”在政治和公众舆论当中尤被视为现有系统数据处理与设计在伦理与社会维度上的关键问题。换有之,“反向凸角”被作为一种社会技术问题予以处理。因此,在21世纪10年代末,除I.程师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协商之外,越来越多的新型科学家与专家也将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哲学与数据科学结合起来,然后参与到博弈当中,从而确定关键问题并且给出带有应用伦理学色彩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可以看作是对于BDSTIs与AISTIs特有伦理挑战的一种回应。因此,这时也就形成了社会伦理价值的博弈,这些价值塑造了BDSTls与AISTls技术动量的方向:“质量好、速度快、方向准”(Hughes,1983:15)。
第2章社会技术变革与数据伦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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