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明的是,在社会技术变革的背景下,数据伦理学可以为人类治理发挥作用。我研究了21世纪10年代后期关于大数据社会基础设施的公共研讨与政策议程,这是一个大型技术系统在社会技术发展过程中颇具一般性的“中间”阶段(Hughes,1983,1987)。此间,不同的技术文化与方法可谓百家争鸣,相互竞争,从而谋求技术动力。我认为,在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研用过程进行治理之时,人类需要对争议时刻所做出的伦理妥协予以高度重视,因为它们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社会技术基础设施的技术动力在社会整合过程中所做出的文化妥协。因此,对于这一领域所牵涉的文化权力保持高度警惕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此,我强烈建议进一步丰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社会技术基础设施的治理与设计之中的人类权力文化。
人本方法
“人本方法”这一术语和主题肇始于全球人工智能政策讨论之中。除了用于强调人类的特殊角色与地位之外,这一说法并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概念化共识。如果这一方法首要关注的是人类个体与群体本身,我们无疑就会反对这一方法及其所假定的人类中心主义取向。然而,在本书当中,我认为我们应该以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重新审视这一概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个补充性概念,我将其称为“人本方法”。在我看来,这一方法关注的是:作为伦理学意义1的存在,人类本应具有相应的伦理责任。换言之,人本方法并非优先考虑人类个体[正如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Bauman,2000)所说的那样,它并非关于“个体化”].而是强调人的伦理存在属性;强调我们不仅要对人类本身负有伦理责任,同时也对一般的生命与存在负有伦理责任:强调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社会技术基础设施中要以非常具化的方式前置人类的动态品质——一种赋权的人性基础架构。换言之,人本方法在实践层面上还鼓励我们在数据的设计、使用与实施当中赋予人类一定的灵活性——这确实也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赋权。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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