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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 · 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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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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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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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方法在数据伦理学的“协商空间”与“关键文化时刻”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协商空间”使批评和谈判具有了可能性,但也仅在“系统”(物质、非物质、技术、文化等)发生冲突或争议之时才会发生。“关键文化时刻”具有特殊的人本特征,只有当人类记忆和直觉得到重视并获得一定的时空范畴予以调整之时才会发生。从实践层面来看,这进一步体现为优先考虑人类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数据中的相关利益、并且通过在数据设计、使用、治理与实施当中把人类主体纳入实质性工作之中而得以实现。

因此,权力的数据伦理方法并非仅仅关乎人类,它还具有以人为本的具化属性,这就注定了不能对其置若罔闻,更不可以贪图功利之用。我们应该将其看作是一种人本道德而非社会道德(Bergson,1932。1977)。我们可以制定数据伦理指南、原则与策略、甚至可以对人工制品进行编程让其依据道德规则行事。然而,为了真正确保权力以人为本地得以分配,数据伦理学必须超越道德义务范畴,跳出编程规则集合的藩篱,它必须具备人本属性。

哲学家亨利·伯格森——本书后续将会大量引证他的观点—在他的哲学著作中对“人本方法”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人本方法并非意味着人类继承了某种神圣的天赋,也不意味着人类是一种非自然的附庸性世俗存在,而是意味着人类不仅仅拥有机器般的智商、还具备另一种肖觉性智慧(Bergson,1896,1991;Deleuze,1966,1991).即通过启动记忆(Bergson,1896,1991)而进行“动态思考”的能力(Bergson,1907,2001,p.318)。最重要的是,他批评了功利主义对生命的处理方式。借此,我认为,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人类以及人工智能在智商局限性上的概念框架,而这恰好是人工智能无法超越之处。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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