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理学者一直特别关注两件事:第一,在官方制度层面上首次尝试协商一个支持共享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方法;第二,随着21世纪之初发起WSIS进程以及随后由不同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每年举办IGF.在全球政策制定当中将信息社会描述得愈加清晰。(Bygraveand Bing,2009; Mueller,2010; Flyverbom,2011; Brosseau andMarzouki,2012;Epstein。2013)。此外,一种由科学技术学(简称STS)启发而来的方法也找到了用武之地,被频繁地用于分析社会当中互联网社会技术形成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治理主体及其复杂模式(Epstein et al.,2016)。结果发现.许多不同的治理组件在塑造社会技术系统(法律法规、文化规范与习惯、教育、工程实践手册、标准以及资助计划和行为准则等)的方向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爱泼斯坦(Epstein)等人(2016)勾画出了以科学技术学为基础的互联网治理方法的关键点。首先,存在“多种”治理模式,它们在不同的平台上大展拳脚、并遵循一系列不同的“规范系统”(从法律、技术到社会实践)得以实施并固化。其次,技术基础设施具有“非人类”能动性,它不仅对社会秩序予以组织,同时施加控制。此外,“治理”不仅仅表现为人类社会的繁文孵节(如规定与政治议程),还体现为人类社会当中隐匿的“一般性实践”。它塑造了“技术的设计、监管与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关注点在于“作为结构化行为过程的争议”,其中不同利益方的利益得以明示与博弈会揭示出它们之间不同的治理思路。最后,在承认众多参与“互联网治理”主体的作用之时,特别是在互联网决策与治理的背景之下以个人主体(从用户到产业)身份参与其中之际,科学技术学方法就提出了一种“多利益方”的概
第2章社会技术变革与数据伦理治理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