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伦理倡议
我之前描述过在欧洲出现过的公共政策倡议,其中明确提到了数据伦理。这些政策倡议基本是与一些民间社团、学术圈以及技术界倡议同时出现,其中数据的伦理影响被框定为大数据机构与公民之间在数据技术设计当中日益严重的数据不对称性问题,当然还有需要遵循上述路径寻求解决方法的问题。例如,“个人数据存储运动”(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16\~9- 27)的概念框架被非营利性协会MyData全球运动描述为这样一场运动:其中,个体“不再是被动的目标群体,而是被赋权为在线上线下私人生活管理中的主体,他们有权通过实际手段来管理自我数据与隐私”(Poikola et al.,2018)①。这里的重点是要超越单纯依据数据保护法律条文的教条主义,实施兼具透明度、问责制、隐私设计等价值与伦理原则的举措(Hasselbalch&Tranberg,2016)。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伦理标准运动背后的关键人物之一约翰·黑文斯(JohnC.Havens)在其著作《失控的未来》(2016)一书当中所呼吁的那样:我们需要通过价值驱动的技术设计方法来缓和伦理影响,具体例子包括工程标准[如全球最大的工程师组织之一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制定的P7000s系列伦理标准]以及人工智能标准(为人工智能发展制定的伦理设计的技术标准)。
民间社团的隐私运动
21世纪10年代数据伦理的一个重要动量就是不同的间社团发起的诸多消费者与民众意识倡议,其中大都涉及民众、国家私营企业之间在线权力不对称性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隐私运动致力于在技术成熟的社区当中发展隐私增强技术(PETs)、其中引入了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①另见{MyDaua·人类个人数据使用介绍》(2020),www.mydata.org。
②见(行动中的道德)P7000s 标准,htps://ethicsinacion,ieee.org/p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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