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匿名软件和 TOR 项目及运动等,不一而足(Hasselbalch andTranberg·2016:85)。在21世纪10年代,隐私运动开始呈现出更加普及的样态,如总部位于英国的国际隐私保护组织,还有总部位于美国的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等组织,它们均致力于开展有利于提高公民在线隐私认识的活动、尤其是针对国家监控行为的认识。由澳大利亚记者阿舍·沃尔夫(AsherWolf)在 2012年发起的加密派对运动,导致了全球范围内一系列自发组织的加密派对喷薄而出,民众可以参加这些派对并学习如何保护其在线隐私权与匿名权。越来越多的普及型隐私运动也考虑到了私营企业的大数据实践·旨在为其提供“数字化自卫”工具以及可以替代大数据技术产业巨头的消费者服务(Tranberg and Heuer.2013: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16;Veliz,2020)。
伦理设计与数据系统的批判性调查
许多“伦理设计”活动当中明确阐明了对于技术与设计的具体应用伦理学方面的关注。作为一个术语,“伦理设计”常应用于技术设计与实践(Dignum et aL.2018)(在下一章中,我将再次谈及“伦理设计”j价值敏感设计方法)。这里、有必要提到“隐私设计”这一术语、其最初是由前加拿大信息与隐私专员安妮·卡瓦齐尼(AnneCavoukian。2009)提出,旨在特别关注那些试图将“隐私”作为一种价值嵌入某种数据设计中的组织与设计实践。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技术哲学学者非利普·布雷/布赖(Philip Brey)所描述的“披露性计算机伦理学”、它试图识别并揭示不透明信息技术的伦理影响(Brey、2000:12)。因此,针对特定数据处理软件的案例研究对于“数据伦理治理”至关重要。例如。“机器偏见”研究(Angwin et al.,2016)揭示了美国国防系统数据处理软件中嵌入的歧视:性别与非裔美国研究学者萨菲娅·乌莫加·诺布尔(2018)对于谷歌公司歧视性搜索算法的调查:还有数学家凯西·奥尼尔(Cathy()Neil.2016)对于大数据决策制定(涉及投保、征信以及就业等方方面面)背后数学的社会影响分析。在数据伦理治理方面,人权律师与AdaLovelace研究所所长卡尔利·欣德(CarlyKind)描述了人工智能伦理学的三波发展历程,其中前两波侧重于把高级原则与技术作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方案,第三波才开始“具有真正的意义了”,主要探索权力、公平与正义问题(Kind, 2020)。
第2章社会技术变革与数据伦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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