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系列法律研究对于大数据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批判性评估,其中涉及社会技术发展·隐私问题(Solove,2006;Cohen,2012),人类治理,自动数据系统以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法治和人权等多个方面(Pasquale,2015,2020;Hildebrant,2016;Latonero, 2018;Nemitz.2018;Smuha,2020)。其中,许多法律研究都集中在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法律框架之上(例如,Wachter etal.,2017;Zarsky,2017:Wachter,2019)。在规范权力分配的法律文书方面。有必要注意到隐私与数据保护在范围和逻辑上的区别·正如保罗·德·哈特(Paul De Hert)与塞尔日·古特维尔斯(Serge Gutwirth,2006)所指出的那样:隐私是一种“不透明工具”,用于阻止或设定权力的“规范限制”;数据保护则是一种“透明工具”,用于引导“合法权利”(De Hert and Gutwirth,2006)。
此外,在法律当中也存在相应的法条强调儿童个人数据(Hofetal,2019)面临的特定挑战,如智能玩具所带来的挑战(Keymolen andHof,2019)。这里,值得一提的还有西尔维·德拉克鲁瓦(SylvieDelacroix)与尼尔·劳伦斯(NeilD.Lawrence)提出的“数据信托”法律框架。他们考虑研发出多种可供个人自由选择的“数据信托”形式,这是对其所说的“一刀切”数据治理方法的一种授权替代,因为这将允许“数据主体选择反映自身愿望的信托方式,并在需要之时切换信托形式”(Delacroix and Lawrence,201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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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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