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性不能靠自身来演进的关联中,主观性改变了自己的性质。由于中介概念内在的这种不平等性,主体以完全不同于客体进入主体的方式进人了客体之中。客体虽然只能靠主体来思考,但仍总是某种不同于主体的东西;而主体在天性上一开始也就是一种客体。即使作为一种观念,我们也不能想象一个不是客体的主体;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不是主体的客体。主体也是一种客体,这是主观性的一部分意义;但客体成为主体却不是客观性的一部分意义。
我是一个存在物,这甚至暗含在“我思考那种应能伴随我的一切概念的东西”的逻辑意思中,因为时间的次序是我的可能性的一个条件;而且,除非作为一种时间性,否则便不会有任何时间的次序。代名词“我的”意指着一种作为诸客体中的一个客体的主体,没有这个“我的”,便不会有任何“我思”。和主体同义,这种定在的表达暗示着这种事实陈述。我是一个主体,出自客观性,即给主体本身一点客观性。拉丁词subiectum(在下的)并非偶然地使我们想起了被哲学的技术语言叫作“客观的”那种东西。另外,在我们反思“客体”一词的规定性的可能性之前,它并不和主观性相关联。
这并不意味着客观性是某种直接的东西,我们可以忘记对素朴实在论的批判。承认客体的优势意味着同那些本身是被中介的东西划出进一步的质的区别,意味着辩证法中的一个要素没有超越辩证法,而是在辩证法中表达出来的。康德仍拒绝说出客观性的优势的要素。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运用一种客观的意图来指导对认识能力的主观分析,固执地维护先验的自在之物。对康德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自在的存在并没有同一个客体的概念直接相矛盾,客体概念的主观的中介与其说归于客体的理念,不如说归于主体的不充分性。对康德来说,客体也不能超越自身,但他并没有牺牲另一者的理念。没有另一者,认识就会退化成同义反复,被认识的东西就会是认识本身。对康德的沉思来说,这显然比自在之物的不适合性更令人讨厌—自在之物是现象的未知原因,即使在他的理性批判中因果性范畴在主体方面终结了。
第二部分 否定的辩证法概念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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