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
一种对康德来说也许不太严重的异议是他的体系内在固有的:依据理性的对象来对理性进行细分,使得理性和自主学说与依赖于理性之外的、不属于理性的东西背道而驰。不管康德的意图如何,在这种差异中显得突出的东西都是他要消除的东西:理性内在地依赖于和它不同一的东西。只是康德没有走这么远:那种认为理性在它的一切所谓的应用领域都是同一回事的学说,是以理性和它的“关于什么”之间的稳定分界线为前提的。但既然为了成为一种理性,理性必然涉及这样的“关于什么”,那么可应用性也就成了对自在理性来说是决定性的东西一违背了康德的理论。
例如,客体的性质在对实践上应做的事情的判断中所起的作用,在性质上不同于它在康德的理论原则中所起的作用。理性本身按其对象而被区别开来,它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从外部以不同程度的有效性给不同的客观领域打上同样的烙印。这也开始扩展到意志的学说。意志不是它的材料,即社会的“分离”。假如它是的话,绝对命令就会触犯自身,其他人(不过是绝对命令的材料)就会被自主的主体只当作手段来使用,而不会也当作目的。这就是道德的单子论构造的荒谬性。道德行为显然比纯粹的理论行为更具体。然而,按照那种认为实践理性独立于任何“异化于”它的事物和任何客体的学说的结论,道德行为却比理论行为更形式。
诚然,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不纯是糟糕透顶的,不像反动的德国学院哲学从舍勒起给它打上的烙印那样。尽管这种形式主义未能给人们提供有关未来行动的、积极的决疑术,但它人道地防止了为特权和意识形态而滥用内容的一性质的(substantial-qualitatice)差别,规定了普遍的法律规范。因此,尽管(并由于)这种形式主义具有抽象性,在它之中还是幸存着某种实质的东西:平等的观念。那些发现康德的形式主义是太理性主义的德国批评家,已经在法西斯主义将盲目的现象和有无一个被选定的种族的成员资格作为应诛杀标准的实践中,表明了他们血腥的色彩。这种具体性的、华而不实的特点——完全抽象地把人们归入任意的概念之下并相应地对待他们一直也没有抹去自那时以来涂给“具体”一词的污点。
否定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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