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彻底被分离的主体在产生影响时将成为现象世界的一个要素并从属于其规定性,包括因果性。传统的逻辑学家康德决不允许同一个概念既服从又不服从因果性。但如果智性特点不再是分离的,那么它也不再是智性的;在康德的二元论的意义上,智性特点会被感性世界所污染,而且同样是自我矛盾的。凡在康德觉得有义务详尽说明智性特点的学说的地方,他都必须一方面使之建立在时间中的一种行为上,建立在它肯定不是的某种经验的东西上;另一方面又必须冷落他卷入的心理学。
“有一些人即使受过教育知道要同样有益于别人,但从儿童时起也表现出一种早期的恶意,而且在成年时愈发严重,以致人们把他们看作天生的恶棍,认为他们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不可救药的;然而,他们的行为和懈怠将同样受到审判,他们的过失同样被指责为有罪的,甚至他们本人(儿童)也认为这些指责是理由充分的,仿佛不管赋予他们多么毫无出息的自然气质,他们都像其他人一样负有责任。如果我们不预先假定任何出自人的任性的事情(像每一有意图的行动无疑会做的)都依据于一种自由的因果性,而且这种因果性的特点从早年开始就表现在它的现象(行为)中,那么就不会有这种情况。这些行为靠行为的齐一性标志着一种自然的关联,但这种关联并没有使意志的恶意成为必然的。毋宁说,这种恶意来自对恶的和不变的原则的故意假定,只有这些原则使得它更可鄙弃而且更值得惩罚。”
康德没有考虑到对精神变态者的道德判断会出错。所谓的自由因果性被放到了幼年—一顺便说,对超自我的产生来说是再合适不过了。但向婴儿证明那种依附于成熟的理性的自主性是愚蠢的,因为婴儿的理性才正在形成。由于道德责任心从成人的个别行动回溯到它朦胧的开端,一种不道德的教育学的惩罚便以成年的名义施加于未成年人。在生命的头几年决定着自我和超自我的养成一或如康德范例中的决定着这种养成的失败-的那些过程显然不能因为它们时间上在先就认为它们具有先验性,我们也不能给它们完全经验的内容附加上康德学说要求道德法则的那种纯洁性。在康德对早期的恶棍应受的惩罚的同情中,他只听任智性领域在经验领域造成危害。
第一章 自由一—实践理性总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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