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领域
正是在法哲学中,黑格尔沿循《现象学》和《逻辑学》把对世界过程的崇拜推向了极端。在很大程度上,法是手段,邪恶借其来说明自己的客观性并获得善的外观。它肯定地保护生活的再生产;但以其现存的形式,由于破坏性的暴力原则,它的破坏性并没有减弱。虽然像第三帝国那样无法的社会将听命于纯粹的独裁,而社会的法却保持着恐怖,在可引用的法令的帮助下总是乐意诉诸恐怖。黑格尔提供了成文法的意识形态,因为在一个已经明显对抗性的社会里最迫切地需要这种意识形态。
法是不合理的合理性的原初现象。在法中,形式的等价原则成了规范,对任何人都等量齐观。那种吞没了差别的平等暗中却助长了不平等,在只是表面上非神话化的人类中间,它是幸存下来的神话。为了一种严丝合缝的系统的缘故,法律规范切掉了未被掩盖起来的东西,即每一种不是预先形成的特定经验;而且,法律规范把工具理性抬高到一种特殊的第二现实性的高度。法的总领域是一种规定性的领域。它的系统性禁止承认任何逃避它的封闭圈子的东西、任何不在其列的东西。这些本身是意识形态的界限,由于被法律批准为社会的支配性权威,也就成了现实的暴力,特别是在被管理的世界。在专制制度中,它们成了直接的暴力;暴力总是间接地潜藏在它们背后。
当个人被利益的对抗推到法的领域时,个人很容易发现自己是错的正如黑格尔想说服个人相信的那样。这并不是个人的过失,因为个人太宽厚了,以致在客观的法律规范及其保证那里看不到他自身的利益。毋宁说,这是法律领域本身的组成成分的过失。然而,黑格尔将其作为一种假定主观的偏见而作出的描述,在客观上依然是真实的:“权利和道德、权利和道德的现实世界通过思想而得以理解。依靠思想,它们使自身有了合理性的形式,即普遍性和确定性——法律是那种保留自己心愿的感情,那种使权利成为一种主观信念的事情的良知有理由看作最敌视自身的东西。权利作为一种义务以及一种法律的形式,在感情或良知看来就是一种死寂的、冰冷的字母,是一种枷锁。因为,权利在感情或良知中看不到自身,从而认识不到自己是自由的;因为法是事情的理性,而理性不允许感情用自己的特殊性来温暖自己。”④
第二章 世界精神与自然历史有关黑格尔的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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