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基本论点之一在于否认神具有类似暴君的,或者甚至开明君主那样的权能[性能](potestas)。这就是说,神不是意志,连由立法的理智所启发的意志都不是。神不设想通过他的意志在他的理智中实现的诸般可能性。神的理智只是一个样式,通过它,神无非只是意涵他自己的本质及出自其本质的东西;神的意志只是一个样式,在这个样式之下,一切后果都来自神的本质或神所意涵的东西。所以神没有权能(potestas),只有等同于它的本质的力量(potcntia)。通过这个力量,神也是来自其本质的万物之原因,以及他自身之原因,这就是说,他的存在之原因,如同原因被他的本质所包含一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四)。”(德勒兹,《斯宾诺莎的实践哲学》中译本,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20页。本书的译法以及对译法的解释均参考了冯炳昆先生的译文)—译者注
人为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给某位作者的作品划分时期的意图。1989年,德勒兹提供了下列按主题编排的他的作品分类:(1)从休谟到柏格森;(2)古典研究;(3)尼采研究;(4)批评与临床;(5)美学;(6)电影摄影学研究;(7)对同时代人的研究;(8)《意义的逻辑》;(9)《反俄狄浦斯》:(10)《差异与重复》;(11)《千高原》。关于这份分类表,请参见《荒岛集及其他文本》的编辑导言(DI:292,注释1)。某种程度上相反,我的类型学则把斯宾诺莎和尼采联系在一起(至少是在努力[conatus]/力量[macht]的意义上),并且把这一联系和《反俄狄浦斯》之后提供的对力的论述区别开来。
引斯宾诺莎原文:“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2000:243)。(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四部分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命题二十四,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7页。——译者注)
引斯宾诺莎原文:“当心灵想象到足以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的力量的某种东西时,那么它将尽可能努力回忆那足以排除这种东西的存在的东西”(2000:175)。(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命题十三,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0页。—译者注)引斯宾诺莎原文:“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而这种爱或幸福,《圣经》上叫作光荣’并不是没有理由。因为无论这爱是出于神或基于心灵都可以切当地叫作精神的满足,而精神的满足……其实与光荣并无区别”(2000:310)。(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五部分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命题三十六的“附释”,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1页。——译者注)
1力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