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商品量上的相等性问题不谈,我们必须指出在商品经济中,独立的私人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是在买卖的形式中实现的,是在交换活动中独立经济单位获得的价值相等化形式中实现的。交换活动是相等化的活动。商品的这种相等化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社会特征:商品生产者的平等。我们谈的不是他们在拥有相等生产资料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我们谈的是他们作为相互独立的自发的商品生产者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在相互之间没有正式协议的时候,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能够单方面地直接影响别人。或者说,某个生产者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能够通过协议条款影响别人。没有非经济强制,没有个人劳动活动的组织性,不是建立在公共规则而是建立在民法和所谓的自由契约之上,这些就是当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最显著特征。在这种环境下,私人经济单位之间基本的生产关系形式是交换形式,即交换价值的相等化。在交换中商品的相等是当代社会基本生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商品生产者是平等的、自发的、独立的经济主体。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Ⅱ
① 佩特里. 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社会含义 [M]. 耶拿:191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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