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这种解答的论述是什么?
马克思所谈的价值内容常常涉及获得了价值的社会形式但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形式的东西,内容可以被理解为能够采取不同社会形式的东西。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劳动正具有这种能力,但抽象劳动没有(即已经获得了一定社会形式的劳动)。社会意义上等同的劳动可以采取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形式,也可采取诸如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形式。或者说,在一定的情况下,我们抽象地采纳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化,不考虑由这种或那种形式引起的内容(即劳动)的变形。
人们可以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发现这种意义上的价值内容概念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例如: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①显然,劳动在这里被看作可以采取这种或那种社会形式的抽象内容。在1868年7月11日给库格曼的著名信件中,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分工表现在价值形式之中,他也再次把在社会上分配的劳动视为可以采取这种或那种社会形式的内容。在商品拜物教理论那一节的第二段,马克思直接说:“价值规定性的内容”不仅可以在商品经济中发现,也可以在父权制家庭或封建庄园中发现。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劳动被看作可以采取不同社会形式的内容。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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