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遇到了一个矛盾:马克思有时把社会(或社会意义上等同的)劳动作为价值内容,有时把抽象劳动作为价值内容。
我们如何克服这个矛盾?这个矛盾会消失,如果我们记得辩证法包含我们先前使用过的两种分析方法:从形式到内容的分析方法和从内容到形式的分析方法。如果我们从作为先前既定的社会形式的价值开始分析,如果我们询问这种形式的内容是什么,那么显然这个形式一般说来仅仅表现了社会劳动已被耗费这个事实。价值被视为一种形式,它表现了劳动社会等同化这个事实,并且这个事实不仅存在于商品经济中,也存在于其他经济中。通过从完成形式到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作为价值内容的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化劳动。但是我们也将得到另一个结论,如果我们不是把完成形式而是把内容本身(即劳动)作为出发点,那么形式(即价值)必然是从内容中得出的。为了从作为内容的劳动过渡到作为形式的价值,我们必须把在商品经济中属于劳动概念的社会形式纳人劳动概念之中,也即我们现在必须把抽象的普遍劳动看作价值的内容。可能的情况就是,我们在马克思著作中发现的在价值内容规定性上的矛盾可以依据两种不同的方法得到合理解释。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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