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①我们大段引用马克思的著作,是因为马克思在这里非常确定地表明不可能把“抽象劳动”或“一般劳动”定义为生理意义上的劳动。乍一看,“一般劳动”存在于所有社会形式之中,但实际上,它是商品经济历史条件的产物,只在这种经济中“拥有全部意义”。如果抽象劳动通过交换,通过不同劳动形式的产品的等同化而实现了,抽象劳动就成了一种社会关系:“在这个世界中,劳动的一般的人类的性质形成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②只有抽去了具体属性的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才使劳动成为能够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在价值中,“个体劳动的一般性质”显现为“社会性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一再强调这一点。
价值能够从劳动中辩证地得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必须把劳动理解为这种劳动,即它是在商品经济中以一定的社会形式组织的。当我们说生理意义上的等同甚至是一般社会等同化劳动时,这种劳动并不创造价值。通过把任务限制在纯粹分析价值到劳动的转化,人们可以研究另一个较少具体性的劳动概念。如果我们从作为既定劳动产品社会形式的价值出发(这不需要特别的说明),如果我们探寻这种价值能够转化为什么劳动,我们的简洁回答是:转化为等同的劳动。或者说,如果价值能够辩证地从抽象劳动中得出,后者通过具体的社会形式被区别出来,那么,从价值到劳动的转化就可以限制在一般社会等同化劳动的性质的定义中①,甚至是生理上等同的劳动的性质的定义之中。可能正是这一点解释了以上事实,即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中,马克思通过分析的方法把价值化为劳动,强调劳动在生理上等同这个特征,而没有重视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组织的社会形式。②另外,无论在什么地方,马克思都要从抽象劳动中辩证地得出价值,他着重指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社会形式。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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