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Ⅱ
① 参见第十二章,在引文中马克思把社会等同化劳动视为价值实体。
②在《资本论》第一版中,马克思总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不同:“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商品中不是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劳动,而是同一劳动看它是同作为它的产品的商品使用价值相联系,还是同作为它的单纯对象化表现的商品价值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34。)价值并不是劳动产品,而是人们劳动活动的物化、拜物化表现。很不幸,在第二版中马克思替换了这个强调社会劳动社会性质的总结,取而代之的是第一章第二节中一个著名的结论性陈述,这个陈述使很多评论者在生理学意义上理解抽象劳动:“一切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0。)似乎马克思知道他在《资本论》第二版中表述的抽象劳动主要特征是不准确的。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在《资本论》(1875)第一卷法文版中、马克思感到有必要完善这个特征:在第18页,马克思词时给出了抽象劳动的两种定义—首先他重复了上述引用的《资本论》第一版中的定义,然后是第二版中的定义。不能忽视的是,作为一个一般规则,马克思在《资本论》法文版中简化,有时是缩短了他的阐释。由于这一点、他感到有必要补充和完善抽象劳动的特征规定,进而似乎承认第二版中抽象劳动的定义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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