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对抽象劳动的这种社会学解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的核心命题,即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在价值形式中获得表现。抽象劳动的生理学观念很容易导向价值的自然主义观念,导向和马克思的理论完全矛盾的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抽象劳动和价值是由相同的社会性质区别开来的,表现了纯粹社会的量。抽象劳动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意味着价值,意味着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抽象劳动以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前提,它创造价值,而不是物质技术或生理意义上的劳动创造价值。①抽象劳动和价值之间的关系不能视为物理原因和物理结果之间的关系。劳动在商品经济中拥有特殊的形式,即抽象劳动,而价值则是社会劳动的物质表现。这意味着价值是“凝结的”劳动,“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劳动的“社会实体的结晶”①。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总是批判和谴责价值理论的“自然主义”建构。但是这些论述只有和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社会关系“物化”理论相对照才能得到合理解释。马克思的首要公设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表现在物质形式之中。由此可知,社会(即抽象)劳动表现在价值形式之中。于是价值是“物化的”“物质化的”劳动,它同时也是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如果人们考察生理上的劳动,价值的两种定义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如果人们考察社会劳动,它们则是相互补充的。抽象劳动具有社会的而非物质技术的或生理的性质。价值是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或社会形式),正如抽象劳动是“社会实体”,而这种实体则是这种价值的基础。正如它创造的价值一样,抽象劳动不仅有质的一面也有量的一面。它有一定的量,在相同的意义上,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核算的社会劳动也有确定的量。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这就是为什么斯托茨曼错了。他认为:“如果所有经济事件的意义和特征源自于它们的‘社会职能’,为什么这不适用于劳动,为什么劳动没有在它的社会职能中获得它的特征,也即在当前经济秩序中属于它的职能之中,而这种秩序是需要解释的?”(斯托茨曼.国民经济的目的[M]. 1906:533。)事实是,马克思并不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的技术要素,他是从劳动组织的社会形式考虑问题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的社会形式不是在真空中:它和生产的物质过程紧密相关。只有通过完全曲解在马克思体系中劳动具有的社会形式,才有可能认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劳动只是生产的技术要紧”(普罗科波维奇,通向对马克思的批判[M]. 1901:16),或者认为“马克思用劳动解释价值的根本错误在于他忽视了不同劳动形式(作为生产要素—魯宾注)有不同的评价”(盖希尔.要素价格学说的基础[J]. 国家社会期刊,1899(03):447)。甚至马歇尔也认为马克思的错误在于他忽视了“劳动的质”(马歇尔.经济学[M]. 1910:503)。间题是我们是对劳动的社会属性还是技术属性感兴趣。马克思感兴趣的是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这种形式表现在抽去不同劳动形式技术属性的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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