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假设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它使我们不能正确地说明在交换过程中相等的劳动量或者不相等的劳动量(例如:复杂劳动的产品交换简单劳动的产品,或者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通过市场价格而进行的产品交换)是在社会意义上被等同化的。我们将不得不承认在交换过程中劳动的社会等同化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在量上的特性(例如:时长、强度、获得某种技能所需的培训时间等),于是社会等同化缺乏任何规律性,因为它只是由市场的自发性决定的。
显然,之前阐述的抽象劳动理论和刚刚提到的错误观点没有共同之处。我们要再次回到社会主义共同体的例子之中。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确认工人A对20个小时社会劳动的权利,工人B对10个小时社会劳动的权利。这些计算是由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完成的。另外,这些计算依据的是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之中劳动的独特属性(例如;时长、强度、产品的量等)。如果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只采用一个决定性的标准,用工人在生理上耗费的量(我们假设心理生理学的研究能够确定这种量)来决定每个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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