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阐述了这种观点,即不同劳动形式的产品在其价值上的交换对应于两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状态。这个一般见解完全可以应用到两种劳动形式的产品被交换,劳动形式有不同的资格水平的场合。复杂劳动的产品价值超过了简单劳动(或一般缺少复杂性的劳动)的产品价值,超出的价值量补偿了生产条件上的差距,并在这些劳动形式之间建立起了均衡。珠宝工人1小时的劳动产品在市场上等于制鞋者2小时的劳动产品,因为两个生产部门的劳动分配上的均衡正是建立在既定的交换比例之上,也是建立在劳动从一个部门到另一个部门的流动停止的地方。复杂劳动问题被还原为分析不同劳动形式之间的均衡条件,而劳动形式的不同在于资格要求不同。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但是它被准确提出了。我们还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已经勾画了指引我们达到目标的方法、路线。
很多马克思主义分析家采取了这种路线①。他们主要关心的不仅是复杂劳动的产品生产中直接耗费的劳动的结果,也是那个行业中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所必需的劳动的结果。后一种劳动也进人产品价值,使产品相应地更贵。“对于劳动在复杂劳动产品上给予的,社会也为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支付了等价物,由于这部分价值已经直接被社会消费了”①,没有花费在培训复杂劳动力上。这些劳动过程包括师傅或老师的劳动,它是为了培训某个行业的劳动者而花费的,同时也包括学员自己在培训期间的劳动。对于老师的劳动是否进入复杂劳动的产品价值之中这个问题,鲍威尔非常正确地把不同生产部门的均衡条件作为推理的出发点。他得出了这个结论:“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从老师转移给复杂劳动力的价值,老师在培训过程中创造的价值也是产品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复杂劳动是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生产了这种产品。”②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① 希法亭,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批判[M]. 德意志.复杂劳动和资本主义[M].维也纳:施特恩出版社,1904;鲍威尔.政治经济学基本问题 [M]. 1922. 波兹尼亚科夫. 复杂劳动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第2版[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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