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规定中必然得出两个结论:(1)资本家为了从中得到剩余价值而用他的可变资本购买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不管这种劳动是否对象化在了物质对象中,不管这种劳动对于社会生产过程来说(比如:马戏团经理雇佣的丑角的劳动)是否是必要的、有用的。(2)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不是用资本家的可变资本所购买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即便这种劳动可能是客观有用的,可能对象化在了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消费品中。乍一看,这两个结论是荒谬的,与传统上对生产劳动的理解相矛盾。然而,它们是按照逻辑从马克思的定义中得出的。马克思大胆地采纳了这一点。“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①乍一看,这个例子非常荒谬:丑角的无用劳动是生产劳动,缝补工很有用的劳动倒成了非生产劳动。马克思给出的这些定义有何含义?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Μ].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26.
②同上,第422页。
⑨同上,第148页。
④同上。
329